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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应公开的需20日内公开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1 07:06:00    

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被告与原告的举证责任,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裁判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三级高级法官李小梅介绍,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应判决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给付给原告。

《解释》明确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应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要求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判决二十个工作日内

将政府信息给付给原告

《解释》第十一条对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李小梅称,在《解释》制定修改过程中,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给付诉讼、要实质性回应和支持当事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诉求出发,作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规定。

李小梅介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面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此,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政府信息依法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则判决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给付给原告。

“本条还区分了被告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以及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这三种情形分别进行规定。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进一步做实定分止争。”李小梅称。

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应避免泄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介绍,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因举证、质证及裁判失当,有可能导致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被泄露,从而产生不良后果。

对此,《解释》第六条中对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作出特别规定,既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司法层面为保障知情权与维护信息安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

此外,《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要求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耿宝建称,“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是指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方式包括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虽然没有规定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均有规定。不公开审理并非指人民法院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而是开庭审理但是不对案外人公开的方式,即不允许其他人员旁听,也不允许采访报道等。此外要强调的是,不公开审理仅是审理过程的不公开,对于审理的结果仍然应当公开。

不公开审理案件

对审理结果仍应公开

《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

耿宝建介绍,“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是指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方式包括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虽然没有规定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均有规定。

不公开审理并非指人民法院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而是开庭审理但是不对案外人公开的方式,即不允许其他人员旁听,也不允许采访报道等。此外要强调的是,不公开审理仅是审理过程的不公开,对于审理的结果仍然应当公开。

●焦点

如何应对滥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权利?

耿宝建表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不设门槛、保持最大程度的便利性、开放性的特点。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有的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信息,而是为了引起有关机关对其利益诉求的关注与重视;极个别当事人甚至多次重复申请公开相同、同类政府信息,继而形成大量明显超出正常权利保护需求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此类滥用权利行为,既挤占大量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影响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正常履行职能,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程序与制度空转,损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基于此,最高法在《解释》的制定过程中,着眼于人民法院做实定分止争、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本职本业,立足于当事人实体权益保护,从举证责任承担、简易程序适用、裁判方式明确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综合新华社、中新网

制图:杨存海(豆包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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